TIME:2016-08-10來源于:南京市博物總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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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館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xiàn),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yè)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館名稱:南京市博物總館。
第三條 本館地址:南京市中華路257號。
第四條 本館經費來源:財政全額撥款。
第五條 本館開辦資金為人民幣5000萬元。
第六條 本館舉辦單位:南京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七條 本館的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事業(yè)單位管理局。本館自覺接受南京市事業(yè)單位管理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八條 本館的宗旨:秉持傳承文明、啟迪民智,弘揚先進文化、收藏保護文物、教育服務大眾的理念;致力于文物調查征集、考古發(fā)掘、收藏展示,文化遺產研究保護、彰顯南京歷史文脈、展陳宣傳等相關工作;面向全社會,為人民群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九條 本館的業(yè)務范圍:
(一)征集、保管各類文物和藝術精品,圍繞文物藏品開展歷史文化研究,編輯出版相關書籍和科研成果;
(二)負責本地區(qū)古遺址、古墓葬和古建筑的考古,開展文物保護技術研究;
(三)組織指導開展博物館陳列展覽和國內外文物展覽交流活動;
(四)發(fā)揮社會教育功能,為公眾提供文化教育服務;
(五)圍繞博物館藏品進行研究闡釋,對博物館相關學科、藏品的外延學科進行科學研究。組織學術研討,設立研究課題,開展業(yè)務人員培訓和交流;
(六)為社會提供文物保護、研究等信息咨詢服務,進行文化衍生品的開發(fā)及營銷;
(七)承擔博物館其它業(yè)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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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舉辦單位
第十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館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
(二)組建本館第一屆理事會;
(三)向本館理事會委派相關理事;
(四)提名本館的理事長、副理事長;
(五)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
(六)監(jiān)督本單位運行;
(七)審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一條 舉辦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章程自主辦館,制止或排除侵害或妨礙本館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本館提供穩(wěn)定增長的辦館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辦館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本館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館發(fā)展;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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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事會
第一節(jié)? 理事會的構成及職權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館的決策機構和監(jiān)督機構。理事會向舉辦單位報告工作。
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本屆理事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負責組建下屆理事會,并報舉辦單位批準。
第十三條 南京市博物總館理事會設理事23名,采用委派或推選方式產生,其來源與名額、產生方式為:
(一)黨政機關理事6名,分別由舉辦單位和相關部門委派;
(二)南京市博物總館員工理事2名,其中館長、館黨務負責人為當然理事;
(三)服務對象和社會人士理事15名,由社會知名人士、文博專家、志愿者代表、企業(yè)代表、新聞媒體等組成。首屆社會人士理事由南京市博物總館邀請,經舉辦單位確認產生。
理事會換屆時,理事人選應按照原渠道產生。
理事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聯(lián)絡、會議記錄、文稿起草、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 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提出本單位章程的修改意見;
(二)審議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
(三)審議本單位內設機構和分支機構設置方案;
(四)審定本單位內部主要管理制度;
(五)審定本單位重大業(yè)務活動計劃;
(六)審議管理層工作報告并對管理層工作進行考評;
(七)審議本單位業(yè)務發(fā)展規(guī)劃;
(八)審議本單位財務預算和決算;
(九)監(jiān)督管理層執(zhí)行理事會會議決議;
(十)研究商議本單位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問題,并提出解決辦法;
(十一)聘任名譽理事長;
(十二)理事會屆滿前三個月內負責組建下屆理事會,并報舉辦單位審核同意;
(十三)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向舉辦單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重大事項專題報告。理事會通過的決議按管理權限須報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應報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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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理事
第十六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任期屆滿,根據工作需要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為非領薪的社會公益職位,不得因理事資格領取薪酬;社會人士代表因履行理事職責產生的交通、通訊等費用,可按有關規(guī)定列支。
第十八條 理事任職資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
(二)熱心社會公益,熱愛文博事業(yè),能維護本館的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在所在行業(yè)具有一定資歷和良好聲望,能客觀、獨立表達意見;
(四)無記過以上行政處分、無違法犯罪、失信記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享有發(fā)言權、提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理事會會議和本單位開展業(yè)務活動情況的知情權、建議權、監(jiān)督權;
(三)接受本單位邀請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館章程及有關規(guī)定;
(二)遵守并執(zhí)行理事會會議決議;
(三)配合協(xié)調解決本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及相關活動;
(五)不得擅自公開本單位涉密信息;
(六)不得憑借理事身份,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當利益;
(七)理事會規(guī)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辭職應向理事會遞交書面報告,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理事資格方可終止。委派產生的理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條 理事發(fā)生以下情形的,理事會應按程序終止其理事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次以上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
(二)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xù)履行理事職責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職責和義務、損害公共利益或本館利益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guī),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理事推選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換理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按理事原產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換。
第二十四條 理事出現(xiàn)空缺,應及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填補缺額。新任理事任期為當屆理事余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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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理事長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8名。理事長由舉辦單位提名,理事會選舉任命;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選舉任命。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引導理事會完成其職權,支持本館實現(xiàn)各項發(fā)展目標;
(二)確認理事會的議題,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督促、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代表理事會簽署有關文件;
(五)委任理事會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法律法規(guī)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會按程序選舉一名副理事長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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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jié)??? 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聽取年度工作情況報告,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審議解決其他需要理事會解決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程序:
(一)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并確定會議議題;
(二)提前十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時間、地點、議題
等)及相關材料送達全體理事;
(三)就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四)表決并形成理事會決議;
(五)制作會議記錄。
第三十條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lián)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理事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書面通知全體理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決議一般事項須經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重大事項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重大事項如下
(一)擬定及修訂本館章程
(二)審議本館中長期發(fā)展戰(zhàn)略和發(fā)展規(guī)劃;
(三)審議本館重大財務事項;
(四)審議本館內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審議本館機構設置方案;
(六)審議館長、副館長人選;
(七)審議決定本館理事會成員的聘任和解聘。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單位章程規(guī)定的,在表決中投贊成票的理事承擔相應責任,不贊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作為本單位重要檔案妥善保存。
涉及重要事項的理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出席會議的理事,列席人員,缺席人員及事由;
(二)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主要議題及議程;
(四)各位理事的發(fā)言要點;
(五)提交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 理事會認為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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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jié)? 監(jiān)事會
第三十五條 監(jiān)事會由舉辦單位設立,是理事會的監(jiān)督機構,其成員為3人,設監(jiān)事會主席1名,由舉辦單位推選產生。
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不得任監(jiān)事。
第三十七條 監(jiān)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jiān)事由舉辦單位市文廣新局委派;
(二)監(jiān)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八條 監(jiān)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jiān)事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舉辦單位反映情況;
(三)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南京市博物總館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監(jiān)事為非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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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層
第四十條 本館管理層是理事會的執(zhí)行機構,向理事會負責,由總館館長、黨組織負責人、副館長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員組成,實行館長負責制。
第四十一條 管理層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yè)務管理;
(三)按要求編制年度經費預算和財務決算,執(zhí)行上級審定的經費預算,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工作;
(六)擬定本館基本管理制度草案;
(七)制定本館內設和分支機構設置方案草案;
(八)執(zhí)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總館館長、副館長按干部管理權限任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并按程序辦理聘任、解聘手續(xù);黨務負責人由舉辦單位黨委按干部管理權限及相關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條 館長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館法定代表人資格。
館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館業(yè)務、人事、財務、資產、征集等各項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本館內設機構設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會決議主持開展工作;
(四)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四十四條 副館長協(xié)助館長工作。館長因故臨時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一名副館長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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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職工
第四十五條 本館職工由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六條 本館按照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具體辦法由本館或本館授權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和實施。
第四十七條 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本章程的規(guī)定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開展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崗位職責和貢獻程度依據有關規(guī)定領取相應薪酬;
(二)對博物館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參與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獲得個人發(fā)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學習和交流的機會;
(四)在工作業(yè)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對職稱、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并請求處理;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章程以及博物館規(guī)章制度或者聘約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本章程的規(guī)定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博物館職業(yè)道德,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yè)務水平;
(二)珍惜愛護博物館聲譽,維護博物館利益,遵守博物館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章程以及本館規(guī)章制度或者聘約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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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護、管理、處置
第四十九條 本館堅持博物館公共信托職責,所有藏品均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五十條 本館應當建立完備的藏品賬目及檔案,區(qū)分文物藏品等級、單獨設置文物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本館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負責,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離任前,應當辦結藏品移交手續(xù)。
第五十二條 本館舉辦陳列展覽,開展社會教育和公眾服務,其主題和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維護國家安全與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yōu)秀文化、培養(yǎng)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第五十三條 本館不得從事文物等藏品的商業(yè)經營活動。從事其他商業(yè)經營活動,不得違反辦館宗旨,不得損害觀眾利益。
第五十四條 本館終止后,藏品處置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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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條 本館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六條 本館文物藏品的管理和使用,依照國家相關文物管理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本館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嚴格按照理事會的決策、決議執(zhí)行使用。
第五十八條 本館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接受稅務、會計、審計等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第五十九條 本館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配備、管理。
第六十條 本館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理事會換屆和館長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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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條 本館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guī)定,真實、完整、及時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館章程;
(二)本館法人登記事項和法人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和管理層的組成、人員名單及其職責;
(四)理事會相關決議;
(五)本館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六)主要業(yè)務活動開展及服務效益情況;
(七)機構設置、定編定崗和績效考核、獎懲措施等情況;
(八)經費收支和財務管理情況,包括:財務預決算、重大項目開支及各類經費的管理使用等;
(九)人才培養(yǎng)規(guī)劃和招聘、引進方案及結果;
(十)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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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本館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六十四條 本館因故終止,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的終止決議應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五條 本館在申請注銷登記前,理事會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本館所有藏品及文物,應由政府主管部門組織清點封存,可劃撥其他博物館等機構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償債。
第六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經理事會通過,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六十八條 本館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相關政府部門的監(jiān)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館章程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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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九條 本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理事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理事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案,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涉及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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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自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及國家政策的規(guī)定為準。涉及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fā)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館理事會。